解读:环境立法 中国环境政策的历史性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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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Yzhbw.Com 2006-2-24 13:55:00 来源: 未知 | ||||||||||||||||||||||||||||||||
《决定》作为国家的一个政策性文件,对当前和今后我国相当一个时期的环境保护基本方向和任务做出了重大决策。其中第八条决定的内容特别令人关注。这一条明确提出了要“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并首次提出了在一定的地区“坚持环境优先”、“保护优先”、“禁止开发”。也就是,“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又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特别有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这种“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和“环境优先”、“保护优先”作为政策性要求在国务院的文件中还是第一次出现。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环境保护指导思想和环境政策已经有了重大的战略性转变,甚至可以说是历史性的转变。
自1981年以来,在环境保护总体政策方面,国务院共发布了5个《决定》。即1981年2月24日的《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4年5月8日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0年12月5日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6年8月3日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2005年12月3日的《决定》。在前4个《决定》中,涉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时,始终贯穿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如:1984年《决定》的第一段中就明确提出“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全面高涨的任务,保障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使我们的环境状况同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特作如下决定。”1996年的《决定》比前几个决定有所进步,没有明确提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代之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遵循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在本地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但还是把经济建设放在了最前面。现有的国家立法也都是按照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指导思想做出规定的。 由于实行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而不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结果导致了许多地方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矛盾时,往往让环境保护向经济发展让路,在实际上变成了经济优先于环境保护。国务院的决定,将过去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改变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一定程度的环境优先,正是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的战略决策,它对我国今后一个时期正确处理环境与经济、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及其环境保护立法将产生重大影响。随着这一战略决策的贯彻实施,可望我国的环境状况能够改变整体恶化的趋势,迎来环境改善的曙光。 其次,在考核政绩时,不能再把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作为政绩考核的唯一标准,而应把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把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通过绿色GDP的方法来衡量地区发展和考核干部政绩,切实实行环境保护的一票否决权。 最后,在环境立法方面,应当改变过去一直贯彻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基本原则,而要将环境优先、保护优先的政策逐渐发展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加以体现。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政策只有变为法律才能保证它的稳定性和国家的强制性。因此我们期待着我国环境政策的这一重大转变能够很快地在法律中得以体现,并能真正贯彻实施。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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