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定中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近日,生态环境部制定印发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这意味着,今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有了一套清晰准确的指标体系,并在使用和适用中不断完善。
为什么要编制《指标体系》?
一条红线管控所有重要生态空间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态势持续向好。但由于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生态保护的空间划定和权限职责的界限模糊不清,我国生态安全仍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生态保护红线”战略的出台尤为关键和重要。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建设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开展定期评价,建立考核机制,对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
习近平总书记也作出重要指示:“在生态保护红线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生态环境部此次制定印发的《指标体系》,以“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监管目标为导向,突出以人为干扰活动及生态环境影响的重点,从生态功能、面积、性质和管理4个方面建立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用严格的管控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所有重要生态空间。
《指标体系》有哪些亮点?
4个方面15个监管指标体现科学性
《指标体系》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进行了详细的划定和阐释,且每个指标都有相应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以及数据来源及应用。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包括面积、性质、功能、管理4个指标类型共15个监管指标。其中,面积指标类型包含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例1个指标;性质指标类型包含人类活动影响面积、自然生态用地面积比例等4个指标;功能指标类型包含植被覆盖指数、水源涵养能力等7个指标;管理指标类型包含公众满意度、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件等3个指标。
为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可获取、可量化、可评估,提高指标数据质量,客观反映生态保护红线状态及变化,确保监管成果具有真实权威性,《指标体系》指出,每项指标在数据来源及应用上,要综合利用好遥感监测与地面监测技术,做好核实工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及时报送。建立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监管指标体系,生态保护红线才能做到行之有效、有规可循。
值得一提的是,《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不仅体现在数据来源及应用上,还在全国和地方的具体践行指导上得到了充分展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在坚持海陆统筹,兼顾全国通用性、地方差异性的基础上设定了共性指标和特性指标,在这15个指标中,8个为共性指标,7个为特性指标。
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例、人类活动影响面积、生态修复面积比例、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件等需要统筹考量、具有整体导向的指标,被划定为共性指标;海洋自然岸线保有率、水源涵养能力、线性工程密度等需要根据地方实际考量的指标,则被划定为特性指标。
同时,《指标体系》中明确,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特性指标,体现区域差异化特点。
《指标体系》如何管理应用?
日常监管、年度评估相结合
除了将不同的监管指标进行类型和属性上的区分,《指标体系》对15个具体监管指标的评估周期也做出了区分。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例、人类活动影响面积、生态修复面积比例、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件等9个指标被要求进行年度评估,而水土保持能力、洪水调蓄能力等6个指标被要求五年评估一次。
《指标体系》明确,年度监管重点评估生态保护修复的成效,强化目标责任制;而五年监管重点评估生态功能的变化情况,强化建立评估和生态安全预警机制。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自然少不了日常监管的有效开展。《指标体系》中明确,日常监管要重点管控人为干扰活动,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日常监管台账,从而形成生态破坏问题清单和修复计划清单,强化监督执法力度。
此外,为夯实生态保护红线对地方乃至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强有力的推动作用,《指标体系》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强化监管结果应用,推动其作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评价、生态补偿,以及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绩效考核、奖惩任免、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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